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将被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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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林世雄)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21日在北京指出,对于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一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依法终身追责。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当天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介绍解读这份司法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期限上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孙萍应询作上述表示。

  她指出,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孙萍强调,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连续实施、继续实施的,那么对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追诉期限内的,要在犯罪终了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完) 【编辑:张子怡】

责任编辑:壶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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