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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1-3 深人社规〔2013〕2号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30日 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创新,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通过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考核评价、职业院校技能鉴定、突出业绩认定评价、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多元化评价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专项、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管本市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办)具体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经评价合格的技能人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二章 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并由获得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所列的通用性职业(工种)实施社会化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六条 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评价;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开发地方职业技能考核规范进行评价。 第七条 技能人才鉴定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部分,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应当进行综合评审。 具有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合格,申报本职业(工种)相应等级技能人才评价的,可申请免试理论。 具有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相对应级别的职业(工种)资格技能人才评价的,可申请免试理论。 第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按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工种分类,并依照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一)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须提供工作业绩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技师综合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者可提供已发表的论文、技术革新成果、专利及各类获奖证明等业绩材料。高级技师工作业绩报告评审合格者还须进行业绩追踪考核; (二)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须进行论文答辩。高级技师论文答辩合格者还须进行业绩追踪考核; (三)复合技能型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申报者应提供2个以上岗位工作业绩证明,评审方式与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相同。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市技能鉴定办核准后,可破格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一)生产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区以上政府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 (二)生产岗位上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并有专利证书、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等相关证明的;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20名的; (四)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的; (五)获得省、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的。 第十条 取得本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市技能鉴定办核准后,可越级申报高一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一)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10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的; (二)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难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并有专利证书、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的; (三)获得省、市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 第三章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企业对本单位员工的岗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并确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资格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可就未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职业(工种),或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组织专家制定企业考评标准(含报考条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并建立了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二)能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技能人才评价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保障等。 第十四条 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员工,依企业考评标准规定的条件报考。 企业职工符合第九、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企业申报,市技能鉴定办核准后,可越级或破格申报相应等级的考评。 第十五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可采用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职业道德评价的方式,也可采用理论知识考核与被评价人生产过程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被评价人生产过程综合评价是指结合被评价人在岗位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技能鉴定办提交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申请; (二)企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领导小组、专家组、岗位职业(工种)评价小组,报市技能鉴定办备案; (三)组织专家组开发企业评价标准、培训大纲、确定评价方式和考核方案,经市技能鉴定办验收后备案; (四)企业组织专家开发考核题库,报市技能鉴定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企业从题库中组题并具体组织考核; (五)企业技能人才考核成绩评定后,应在企业公示3天,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技能鉴定办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职业院校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技能鉴定是指职业院校在校生完成相应等级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的教学后,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技能鉴定应依据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未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新职业(工种),应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向市技能鉴定办申报立项后,组织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编制技能考核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评价考核大纲。 第十九条 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后,可参加中级工技能鉴定;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后,可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业完成2年生产实践的,可参加技师综合评审;技师学院预备技师毕业班学生,在技师工作站完成项目出站者,可参加技师综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和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标准要求相符的,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参加社会化技能鉴定或“教学与考核一体化”评价方式,校企合作专业可采取校企双评价方式。 第五章 突出业绩认定评价 第二十三条 突出业绩认定评价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职业(工种)内,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对具有特殊贡献和突出技能的企业一线技能人才的业绩、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每年组织一次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报突出业绩认定: (一)在生产实践中参与并主要承担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并有专利证书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或有效证明的; (二)生产和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 (三)经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评审认定的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技师或技能大师; (四)政府部门组队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及行业组织组队参加的国际性技能大赛的获奖者; (五)参加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或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 第二十六条 突出业绩认定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对申请人的工作业绩、技能水平、职业道德做出评价,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申报者业绩、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表现,出具评审意见;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拟认定对象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予以认定并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区二级,每级分为两类。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举办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共青团等单位联合举办。 第三十条 市级二类竞赛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举办;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方案应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的技能竞赛,以理论和实操方式进行的竞赛,双科成绩合格者,可获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实操方式进行的技能竞赛,前六名优胜者且实操成绩合格的可获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标准为竞赛标准组织的市级一类竞赛前六名选手,原已取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获“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晋升核发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类技能竞赛开展前,承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参赛选手进行技能训练,提高选手技能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举办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的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具有符合竞赛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赛务人员和经费等条件,不得向参赛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可按规定享受积分入户的分值奖励。 第七章 专项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指对具有高新技术、新产业或工艺复杂、行业特有的特点,未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新职业(工种),创新性地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三级、二级、一级开展。 第三十八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可依照实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给予技术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职业院校所开设专业属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职业(工种)的,其毕业班学生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四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规定享受积分入户政策和培训、鉴定补贴。 第四十二条 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是对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进行的技能考核。单项职业能力考核不划分等级。 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社会化职业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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